【婚姻登記須知】甚麼是「展示『擬結婚通知書』」﹖
08 December,2018

在您們遞交通知書後,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(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)會公開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份最少15日。在這段期間,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的人士,可以對這宗婚姻提出反對。如果15日內無人反對,而男女雙方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,這對準新人就可以在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簽發後,按《婚姻條例》結婚。

如果您在婚禮特許場所舉行婚禮,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,那麼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就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,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。如未獲得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,則不能舉行婚禮。

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,否則會當作廢論。要如再舉行婚禮,就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。